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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艺学院贫困学生扶贫助学工作实施细则
2015-09-15 09:5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扶贫助学工作,完善育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延安大学贫困学生学生扶贫助学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院普通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院成立贫困生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辅导员班主任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行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团委书记及行政秘书兼任。  

第四条扶贫助学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学校管理和院(系)管理相结合原则。  

(三)遵循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贫困生、特困生管理

第五条学院贫困生、特困生工作职责  

(一)贫困生、特困生的认定工作。  

(二)贫困生、特困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扶贫助学、勤工助学工作。  

(四)建立本院贫困生、特困生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并报学助中心备案。  

(五)总结学院贫困生、特困生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在每年度末报学助中心备案。  

(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贫困生、特困生工作。  

第六条贫困生的认定条件  

一、贫困生的认定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且本人在校生活费每月低于220元的,可以认定为贫困生。贫困生的资格认定区分城市学生和农村学生,分别制定相应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市学生家庭成员平均月收入低于180元,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贫困生:  

1、父母有一人或两人下岗失业,无稳定收入;  

2、家庭主要成员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烈士子女,孤、残或单亲家庭,经济收入微薄;  

4、经济收入尚可,但由于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有恶性疾病花费了大量医药费等)欠有大量外债。  

(二)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元,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为贫困生:  

1、来自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居住区,且家庭困难的学生;  

2、人均耕地很少,除了种地没有其他经济来源;  

3、因家庭子女较多,无力同时供养多子女上学;  

4、原来收入尚可,但由于特殊原因(如天灾、重大经济损失、家庭成员出现意外或患有重病花费甚多等)导致现阶段经济困难的;  

5、烈士子女,孤、残或单亲家庭,经济收入微薄。  

(三)另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提交申请,由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  

认定。  

二、特困生认定条件:  

贫困生在校生活费低于每月150元,难以支付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并且符合贫困生认定条件的学生,可以认定为特困生。  

三、贫困生、特困生的认定程序:  

(一)贫困生、特困生一般在每年10月份认定,由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延安大学贫困生审批表》、《延安大学特困生审批表》,并提供由当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的镇府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  

(二)由班主任组织召开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会(申请学生本人不参与),根据学生本人学习态度、遵纪守法、勤劳俭朴、品德修养、生活困难等指标对其生活状况做出评定;  

(三)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审核民主评议初选的贫、特困生,审核后在《延安大学贫困生审批表》、《延安大学特困生审批表》上签字,报送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  

(四)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牵头,组织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对班级初选出的贫、特困生进行认定后在全院范围公示三日,并将贫、特困生名单报送学助中心,学助中心将名单在全校公示一周,有异议者可向学助中心提出意见。  

(五)学院扶助小组在每年的3月份对认定的贫困生、特困生进行调整。  

第七条贫困生、特困生资助措施  

(一)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  

(二)陕西省政府助学金。  

(三)学校贫困学生奖学金。  

(四)学校青工助学金。  

(五)各种形式的社会资助。  

第八条对有购买高档生活用品、在校外租房等高消费行为的,或者有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行为且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学生不能认定为贫困生。对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贫困生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和陕西省政府助学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家庭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陕西省政府助学金由省政府筹措设立。陕西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和陕西省政府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每年按10个月计算,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奖励学生人数根据当年中央实际拨付资金数量确定。  

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和陕西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人数和实际拨付金额按当年国家、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和陕西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五)家庭贫困,生活简朴。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按照基本申请条件和学生在本专业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情况予以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和陕西省政府助学金按照基本申请条件予以评选。  

第十四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和陕西省政府助学金之间均不兼得,但同学校的奖学金之间可以兼评兼得。  

第十五条学院在评审工作中要坚持“三公开、一公示”的原则,即向学生公开评审条件、评审名额、评审程序和向学生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三天。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出获资助学生。  

第四章学校助学金

第十六条学校助学资金是学校从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学校助学金用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津贴。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津贴由学助中心根据学校当年经费预算核定。  

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家庭遭受临时经济困难或本人发生重大疾病等情况,导致本人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无力支付基本生活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每名学生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每次学校助学金的发放表应一式三份,其中报计财处一份,学助中心和学院各留存一份。  

第十九条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及各辅导员班主任要对助学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如发现通过弄虚作假获得助学金者,除追缴已发助学金外,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五章勤工助学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是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一种活动。  

学校提倡、支持并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取得报酬。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助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制定工资标准、编制勤工助学岗位计划、招聘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院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院勤工助学各项活动,勤工助学岗位计划,招聘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将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及工作人员等情况报学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院每年3月份按照学助中心的安排编制设置全院勤工助学岗位,面向全院学生招聘。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工作的安排应遵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通过提供合适的岗位和报酬,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工作内容和性质。  

(二)拒绝参加不适于学生、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拒绝用工部门同勤工助学活动不相适应的要求。  

(四)要求学助中心解决学生同用工部门之间的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岗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  

(二)遵守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三)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不得泄漏学校、用工单位的秘密。  

(五)法律法规、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劳动强度较大的可适当增加报酬,每月用工单位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不应超过30小时。  

第二十七条勤工助学工资由学助中心负责发放。  

第二十八条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般只限于节假日,同时到学院团总支登记备案,并应提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安全。  

第六章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加速人才培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金融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贷给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6、须是经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认定的贫困生、特困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助学贷款时前一学年或学期有3门以上(含3门)不及格课程(不含体育课);  

2、不论何种原因受到严重警告以上(不含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3、缺乏个人信用;  

4、有购买高档生活用品、在校外租房等高消费行为或者有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行为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  

5、有其他法定的不予贷款情形。  

第三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一)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二)学助中心每年4月份和9月份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4月份可申请办理最多四学年的学费贷款,9月份可申请办理最多三学年的学费贷款。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一式三份);  

3、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用A4纸复印,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在一张纸上);  

4、国家助学贷款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用A4纸复印,并在复印件上标明与本人的关系);  

5、学生所在院(系)出具的学习成绩单;  

6、学生所在院(系)出具的个人信用鉴定;  

7、银行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初审程序  

(一)学生向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  

(二)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情况、学习成绩、个人信用、是否有纪律处分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按照学校要求编制院(系)《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并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申请材料报送学助中心。  

(三)学助中心在收到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的报送材料后,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复核。对有问题的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申请者完善、补充申请贷款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贷款的资格。  

(四)经学助中心复核合格后,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通知申请者本人。对有问题的,由学助中心会同学生所在院(系)予以核实。  

第三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和合同签署程序  

(一)学生处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委员会批准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后,按照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全校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同时将申请资料报送经办银行审批。  

(二)经办银行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通知学校。  

(三)学助中心在接到经办银行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及时通知院(系),由院(系)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申请者本人同银行当面签署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借款合同。  

(五)学生所在院(系)在学生签署合同后,应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将首年的学费在合同签署后划入学校的帐户,以后学年的学费在每学年开学时(即9月份)划入学校的帐户。  

第三十七条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一)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借款学生毕业后根据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  

(二)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保留学籍、退学、被取消学籍或被开除学籍时,自学校处理决定发出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三)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由学助中心报送经办银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由政府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四)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所签署合同规定的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变更  

(一)借款合同是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  

2、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3、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罚处罚;  

4、不论何种原因申请转学或出国;  

5、不论何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  

6、一学期的考试课(不含体育课)有3门以上(含3门)不及格或一学年的考试课(不含体育课)有4门以上(含4门)不及格;  

7、有购买高档生活用品、在校外租房等高消费行为或者有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  

8、按照政府和经办银行的规定应当终止贷款。  

(二)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1、对发生上述第1种情况,借款学生需在每年9月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报送学助中心,由学助中心报送经办银行审批;  

2、对发生上述除第1种情况以外的,借款学生所在院(系)应在接到相关处理决定或发现相关情况后,通知借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终止手续,报送学助中心,由学助中心报送经办银行审批。在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措施或同借款学生达成还款协议后,学校的相关部门才能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所引发的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利息偿还  

(一)借款学生应该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政府贴息,毕业或终止贷款后全部由个人自付。  

(三)借款学生在毕业后或终止贷款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  

1、贷款利息的偿还应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日前存入学生本人还本付息帐户。在延安市的借款学生可以直接到中行的储蓄营业厅存入利息;在延安市以外的借款学生需在异地中行通过电汇方式,将利息存入学生本人还本付息帐户。  

2、毕业的借款学生贷款本金偿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可以根据就业情况,自主选择在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毕业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在延安市的借款学生可以直接到原经办银行偿还本金。在延安市以外的借款学生需事先同原经办银行联系偿还本金事宜,在异地中行通过电汇方式,将本金存入还本付息帐户,或直接到原经办银行偿还本金。借款学生在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3、借款学生终止学业或终止贷款的,按照本款第1、2项的方式偿还本息。借款学生可以在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4、借款学生如果在毕业、终止学业或终止贷款后,同经办银行联系不上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还款的,必须主动同原所在院(系)或学助中心联系。  

5、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签订的合同或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四)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利息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  

(五)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同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在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学校的相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装入个人档案,在其就业报到的有关文件中体现相关信息。  

(六)借款学生毕业后,学助中心应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学助中心和院(系)应积极主动地配合银行催收贷款。  

第四十条违约学生公布  

借款学生按照合同或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银行和学校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本人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和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并可以向工作单位通报。  

第四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一)学助中心和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经办工作。  

(二)学助中心和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应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三)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应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库,学助中心应建立全校借款学生的信用记录、档案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库,共同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等工作。  

(四)建立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复核制度。每学年结束,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应负责对已贷款学生进行复核。  

(五)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警示制度。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对受到处分或学习成绩较差的借款学生,在未达到终止贷款程度之前,应对其提出警示,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改正。  

(六)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通报制度。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学生,学助中心和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需采取电话、寄送信件等方式向借款学生和其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通报,加强贷款本金的催收工作。  

(七)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公布制度。学校对未按时偿还利息和本金的违约学生,在校内宣传栏和学校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第四十四条对在每年年度内还款到期日前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的院(系)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与学校学助中心、上级政府或经办银行的规定不一致的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学助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鲁艺学院贫困生扶助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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