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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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艺术学院学生管理条例
2016-10-11 09:52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管理,促进良好的学风和养成教育,营造文明、高雅、活泼、愉快的学习环境,在对学校负责,对家长负责,对学生本人负责的前提下,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一,必须严格遵守《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延安大学公寓管理条例》和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作息,努力学习,不骄不馁。 

二,穿戴整洁,得体大方,谈吐高雅,举止文明,严禁奇装异服,浓妆艳抹。 

三,教室、画室、琴房等学习场所内,严禁吸烟、吃零食、大声喧哗、乱扔杂物,保持学习环境的清新、整洁、安静。 

四,上自习或上小课时间,必须到学习场所去学习,严禁在宿舍内闲谈甚至睡觉。 

五,凡在节假日、双休日回家或离校外出的同学(家住延安市区内的除外),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违纪论处。 

六,因故不能正常上课或参加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内由院主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报教务处审批。请假须亲自持假条经班主任同意签字后,到办公室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并将审批后的请假单交单班长,班长凭请假单向任课老师请假。无审批的请假单即为旷课。假满返校后及时到原批假处销假,不销假者超出时间按旷课计。不得代请或销假(特殊病例除外。单治疗后须持医院证明或病历补假并销假)。必须严格遵守所准假期,严禁随便超假,确因特殊情况须补假者,须及时与院里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延期,否则按旷课论处。 

七,除参加院内教学活动和演出、展出外,参加其他任何活动,必须经院主管院长同意,由该活动主管单位负责人与院里联系,院办通知学生本人,严禁不打招呼私自参加或未经同意强行参加,否则按违纪论处。 

八,参加院外的任何活动,即视为代表学院参加,必须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任何和学院声誉的事情,更不得参与任何消极或违法活动。 

九,凡上、下午第一节有课的同学,必须在上课前十分钟到场,做好上课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严禁上课后才去换水、洗笔等随便外出,影响课堂秩序,凡此种种,一律视为迟到。 

十,上课迟到一次,扣除该门课程考试成绩5分,全学期同一门课程中累计迟到五次及其以上者,该课程以不及格计。旷课一次,扣除该门课程考试成绩10分,全学期同一门课程中累计旷课三次及其以上者,该课程以不及格计。 

十一,按时起床,准时出操,坚持锻炼身体。晚十一点钟之前必须回宿舍休息,严禁夜不归宿,不允许在宿舍内私自留宿外人,更不允许在公寓外租房住宿。 

十二,凡校、院、班、团组织的任何活动,都必须积极、准时的参加,无故不到者按违纪论处。 

十三,根据《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延安大学学生综合考评条例》,结合本院实际,三年级及其以上学生受任何纪律处分者,即视为综合考评不合格。综合考评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记违纪一次,全学期累计达五次及其以上者,记浮动处分一次,累计达十次及其以上者,将浮动处分正式处分。 

1,上课迟到、早退一次者。 

2,无故旷课一学期者。 

3,无故旷操一次者。 

4,上自习或小课时间不去学习场所学习,而在宿舍内闲谈甚至睡觉者。 

5,在教室、画室、琴房等学习场所抽烟、吃零食、乱扔杂物者。 

6,起床后不叠被子或床铺凌乱、用品乱堆等个人卫生极差者。 

7,不爱护公物,有明显损坏行为者。 

8,在学习、休息场所大声喧哗,行为不雅,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 

9,吵嘴打架未造成后果者。 

10,在校、院、班、团组织的各类活动中无故缺席者。 

11,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者。 

12,请假归校后不主动销假或不打招呼,不按时返校者。 

13,值日生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参加或未完成值日任务者。 

14,在节假日、双休日未办理请假手续也不打招呼擅自离校者。 

十五,所有违纪行为,均按照《鲁迅艺术学院学生综合考评条例》的规定,扣除相应的分值。 

十六,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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