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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艺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制度
2017-03-01 09:53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并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主动参加学习及各类实践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各班班长、学习委员应积极配合任课教师及活动负责老师,主动开展课前考勤,并将出勤情况每日一次报送辅导员班主任;对无故旷课学生情况应及时告知辅导员班主任。 

第三条对于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者,按照《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证明。 

第五条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院长批准并报送教务处批准备案。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六条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院长、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七条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由学院教务办公室留存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及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因何种原因自行离校,且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凡因委托办理请假手续或“先斩后奏”式的请假,一律按旷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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