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管理条例 >> 正文
鲁迅艺术学院学生早操制度
2017-02-28 09:53  

为了加强早操管理,督促每一位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坚持出操,特制定如下制度。 

1,凡我院学生都必须按时起床,准时出操,坚持锻炼身体,并在固定时间、地点以班级为单位整队集合,清点人数。 

2,学院组织班主任和学生会体育部按时检查各班出操情况。各班班长和体育委员具体负责本班会操的点到工作,并及时将清点结果向体育部负责同学回报。体育部每天汇总各班出操情况并予以公布。 

3,早操原则上不准请假更不得无故缺勤,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操时,必须向班主任请假,否则以旷操论处。 

4,汇操时间:夏季作息时为六点二十分,春、秋、冬季作息时为六点三十分。凡不按时出操或检查、清点完毕后到达者,一律视为旷操。 

5,凡旷操,按照本院学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学生综合考评条例第二项第5条予以记录和扣分。全学期旷操累计达五次及其以上者,上报校学生处给予浮动警告处分。旷操累计达十次及其以上者,将浮动处分转为正式处分。 

6,各班主任,学生会体育部负责同学要认真检查,工委办体育委员应尽职尽责。严禁弄虚作假,各位同学更需积极配合,凡无理取闹,态度消极者,记违纪一次,扣综合考评成绩1分,并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7,凡检查中发现体育委员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记违纪一次,扣综合考评成绩1分,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